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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锐能源: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整治、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负责、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以点带面与连片推进相结合,通过提高煤炭质量、完善清洁煤炭配送体系、淘汰落后燃煤工艺、推广新型燃煤设施等措施,开展城市核心区、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农村地区等散煤治理,减少煤炭散烧直排,全省用三年左右时间打一场攻坚战,实现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促进生态山东和美丽山东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加快现有燃煤集中供热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大集中供热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进度。到2017年,全省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百分之70以上,所有市、县(市、区)城区及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暂时难以覆盖的建成区内分散燃煤锅炉,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或更换为新型节能环保锅炉。到2018年,全省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以城乡结合部为焦点,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设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二)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将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到2017 年,设区城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百分之80以上;其中省会城市群7个设区城市的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到2016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燃烧散煤;到2017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燃烧高污染燃料。

     (三)引导鼓励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居民生活、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逐步燃用洁净型煤,优先使用煤气、电、沼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17年,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范围禁止销售散煤。

     (四)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逐步减少使用散煤。鼓励使用低硫低灰并添加固硫剂的洁净型煤;加大节能环保炉具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农村地区禁止销售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劣质散煤。

三、任务分工

(一)严格煤炭质量管理。

      1.工作任务:健全完善煤炭质量管理体系,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鲁煤经运〔2016〕8号),研究制定我省洁净型煤质量标准。加强对散煤和洁净型煤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质量监管,确保煤炭产品符合商品煤和洁净型煤质量标准要求。

      2.责任分工:省煤炭局负责煤炭生产加工源头质量管控,牵头制定我省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省质监局负责煤炭质量相关标准的立项核准发布。(二)加强煤炭市场监管。

      1.工作任务:依法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散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坚决取缔禁燃区内销售散煤活动,严肃查处生产、经营、燃用劣质散煤的行为。

      2.责任分工:省工商局负责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及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的行为;省煤炭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劣质散煤活动。

(三)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改造。

      1.工作任务:加速淘汰落后老旧的燃煤锅炉,推广进入国家公告目录和《山东省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锅炉产品,制定我省节能环保炉具能效标准。提高在用燃煤锅炉治污水平,大力实施改造低效燃煤锅炉。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散煤,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洁净型煤。

      2.责任分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锅炉产业化、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民用炉具能效标准制定等工作;省环保厅负责落实锅炉淘汰、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四)治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散煤污染。

      1.工作任务:明确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将划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依法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煤矸石、煤泥等燃料的行为,推动电、气等清洁能源入户,彻底解决城市禁燃区散煤用户的取暖、炊事污染问题。

      2.责任分工:省环保厅牵头负责指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加快推广集中供热和以集中供热替代散煤取暖的相关工作;各地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禁燃区的划定和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城镇范围内居民、事业等单位生活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及城市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锅炉淘汰更换工作。

(五)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散煤替代。

      1.工作任务:着力推进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能源升级,加快建设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燃气管道、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满足清洁能源使用需求。机关等企事业单位实施集中供热、管道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推广洁净型煤及节能环保炉具,替代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散煤及落后炉具。

      2.责任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管道和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延伸建设,推广使用天然气和石油液化气,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各地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清洁能源推广替代等工作。

(六)加大农业农村散煤治理力度。

       1.工作任务:加强农业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鼓励农业生产、商业活动、农村居民取暖和生活燃煤,采用煤炭和洁净型煤替代。禁止在农村地区销售、燃用含硫量超过百分之1、灰份超过百分之16的散煤,优先使用洁净型煤,鼓励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推广煤炭和洁净型煤及配套节能环保炉具替代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散煤及落后炉具。

       2.责任分工:各地政府承担农业农村散煤治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劣质散煤治理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七)完善煤炭储备配送体系。

       1.工作任务:建设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畅通煤源供应渠道。完善清洁煤炭加工、储备、配送体系,实现煤炭清洁精细加工、集中统一配送。加快培育建设一批煤粉、水煤浆、洁净型煤加工生产示范企业。合理布局大型煤炭储存场地,加大储煤场地整治力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储煤场地建设土地使用等工作;省煤炭局牵头负责制定全省煤炭储备基地、煤炭物流园区建设规划,落实清洁煤炭、洁净型煤生产示范企业建设任务等工作。

(八)制定相关激励政策。

       1.工作任务:借鉴外省市成功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市县为主、省级奖补的相关激励政策;统筹整合相关资金,补贴居民生活用煤、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清洁煤炭生产加工、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建设。

       2.责任分工: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散煤清洁化治理奖补支持政策;各地政府要制订出台相应鼓励扶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职责分工。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做好相关日常工作。各地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细化目标,统筹做好本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试点地区要加大力度、积极探索,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市实施方案要及时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完善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煤炭清洁利用、燃煤机组改造、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新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各地政府要加大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资金扶持力度,对试点地区和列入实施方案的散煤替代项目以及对按时完成散煤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显著的城市,应予以支持。要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项目建设模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推动散煤替代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金进入散煤清洁化治理领域。

      (三)严格督导考核。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督导,扎实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通报各地进展情况,搞好定期考核,同时将散煤治理工作与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各地要加强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引导各级各部门、相关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散支持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积极参与清洁煤炭的生产和使用。要注重典型,查处曝光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垂范,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的整体合力。

中锐能源: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2017-11-20 本文被阅读 141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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